《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规定
第十五条 应接受测试的人员为:
⒈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⒊影视话剧演员;
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⒌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
⒍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