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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时间:200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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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语用司[20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语文工作机构)办公室: 现将《〈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随同《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教语用[2000]2号)尽快转发到所属一类城市,并安排好评估工作。 一类城市评估合格的标准是:总得分182分以上(即达到总分数的70%以上),其中A.综合管理应不低于42分,B.普及普通话应不低于70分,C.社会用字管理应不低于70分。 请你们将所属一类城市的评估安排及时报我司。 附件:《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教育总语言文字工作应用管理司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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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时间:2002-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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