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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文报刊协会是全国各地(包括台、港、澳)正式出版的语文报刊联合组成的行业性学术团体。自1992年12月26日成立以来,全国已有80余家团体会员单位。 为了使海内外更多的语文报刊界同仁了解和加入中国语文报刊协会,现将协会的一些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一、中国语文报刊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语文报刊界同仁,共同提高报刊质量,促进祖国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知识水平、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做贡献。 二、中国语文报刊协会的任务是:调查研究语文报刊编辑出版、发行规律和社会需求状况,协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开展编辑、出版、发行等业务经验交流;举办专业学习班,培训编辑人员、提高编辑业务水平;开展语文知识和作文等竞赛活动,生动活泼地普及语文知识;定期举行语文教改、教材编写等学术讨论,促进语文教学、对外汉语教学和语文科研工作的发展。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密切与其他地区华文报刊界的联系,增进了解和友好往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其版权不受侵犯。 三、协会自成立以来,与业务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联系密切,在上通下达,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加强社会各界的联系以及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发挥了桥梁作用。 四、十年来,协会开展了多项全国范围内的活动,如:全国语文报刊评比、全国优秀编辑评选、全国中小学生作文竞赛、全国中文编辑讲习班;向社会倡议:纯洁祖国的语言文字等等。协会每年都举办内容不同的年会,对语文报刊业务理论建设,对经营管理方面的交流,对编辑、出版、发行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方面的专题研讨,得到了会员单位以及全社会的普遍欢迎。 五、有意加入协会的报刊,请与协会秘书处联系索要协会章程及入会申请表。 秘书处地址:北京朝内南小街51号 邮编:100010 电话、传真:65212459 联系人:余 翔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机构情况 顾问:许嘉璐 柳斌 于友先 梁衡 张伯海王均何景贤陶本 学术委员会: 主 任:李行健 副主任:陶本一 李建国 委 员:何宝民 黄岳洲 会 长:李行健 副会长:王 晨 齐 峰 张定远江凯波 张吉武 范守纲 秘书长:王 晨 副秘书长:陈 峰 张吉武 王浴海 常务理事:李行健 王 晨 齐 峰 张定远张吉武 江凯波 范守纲 林连通 李建国 董明旺 吴继章 陈定华徐祖友 张万彬 靳保太 赵 强 王福河 毕来林 曹志耘 曹增渝 理 事:唐发铙 于茂宏 沈慧云 谈鸿声金基石 高玉亮 马振国 陈必祥杨协成 孟广智 陈丽清 李建伟吴晓宁
分支机构: 一、“注·提”实验研究分会 理事长:王 均 二、校园文学报刊分会 理 事 长:吕桂申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语文报刊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Association for Newspapers and Periodioals of Chinese Linguistios. 第二条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是全国各地正式出版的语文报刊社(编辑部)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学术团体。 第三条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以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则,严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良好的协会会风。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语文报刊界同仁,积极宣传国家的语文教学、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规定,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和标准化,推进大中小学语文教学改革和对外汉语教学,提高语文规范化意识,推动语文科研工作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知识水平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署(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代管)和社团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门南小街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学习、研究新时期的语文工作和国家编辑、出版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 (二)研究语文报刊编辑、出版、发行规律,调查社会需求状况,协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 (三)开展编辑、出版、发行等业务经验交流;举办专业学习班,培训编辑人员,提高编辑业务水平。 (四)开展语文知识和听说读写竞赛活动,生动活泼地宣传普及语文知识。 (五)定期举行语文教改、教材编写等学术研讨会,促进语文教学、对外汉语教学和语文科研工作的发展。 (六)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与台港澳和其他地区的华文报刊界互相了解访问。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使其版权不受侵犯。 (八)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团体会员为全国正式出版的语文报刊社(编辑部);个人会员为全国正式出版的语文报刊及综合类报刊的语文编辑、出版、发行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本会同意下,申请开展省区联系,举办语文讲习班、编辑培训班和各种竞赛活动; (六)申请主办年会和学术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常务理事通讯录 姓 名 报刊及详细地址 邮 编 区号—电话
李行健 北京朝内南小街51号语文出版社 100010 010-65130348 王 晨 北京朝内南小街51号语文音像出版社 100010 010-65243130(办) 63240126-696(BP) 齐 峰 临汾山西师大语文报社 041004 0357—2051229 张定远 北京沙滩后街55号人教社报刊社 100009 010—82088512 江凯波 广州石牌华南师大中文系《语文月刊》 510631 020-8513337 张吉武 陕西西安市南郊陕西师大《中学语文教学参考》 710062 029-5308237 191呼8481408 唐晓云 上海永福路123号《语文学习》 200031 021-64377165 李建国 北京朝内南小街51号语文出版社 100010 010—65264578 曹志耘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语言教学与研究》 100083 010-82303608 曹增渝 河南省郑州市顺河路11号《中学生阅读》(初中) 450004 0371-6224936 林连通 北京建国门内5号《中国语文》 100732 010-65126849 董明旺 武汉湖北大学中文系《中学语文》 430062 027-86701211 臧伯平 北京首都师大《中学语文教学》 100037 010-68902303 毕来林 太原市解放路东头道巷8号 030009 0351-3194737 3069801 王福河 江西南昌市北京西路江西师大 330027 0791-8506343 6261953 徐祖友 上海陕西北路457号《辞书研究》 200040 021-62472188 62108649 张万彬 北京朝内南小街51号《语文建设》 100010 010-65253380 靳保太 临汾山西师大《语文报》 041004 0357-2051228 吴继章 石家庄河北师大《语文周报》 050091 0311-3828671 3816135 赵 强 天津和平区张自忠路189号新蕾出版社《作文通讯》 300020 022-7312720 7361567 陈定华 南昌市老贡院8号江西教育出版社《小学教学研究》330003 0791-62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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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时间:2007-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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