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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在全国率先
对公共文化场所从业人员普通话水平达标作出规定
江苏省语委办 2008-05-08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进一步提升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建设文化江苏,近日,江苏省语委会同省文化厅就进一步做好图书馆、博物馆从业人员普通话水平达标作出规定。要求讲解员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岗位工作人员应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水平,其他岗位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各有关单位对未达到规定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并在两年内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自2010年起,全省图书馆和博物馆讲解员、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人员均应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各地美术馆、国画院等单位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据了解,这是继1994年10月30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对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教师等岗位人员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后,全国第一个对公共文化场所从业人员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的省份。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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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时间:2008-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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